延长离退休年龄的 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 专家是指享受 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 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 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 有关规定向职工 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 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