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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企业看过来

发布日期:2018/11/05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的条: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的条:(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的第三条: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的第六条: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同时在具体衔接问题上,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