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全部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正解:正如财税[2018]33号中所表述的,是“可转登记”而非“应转登记”。因此,对于提标后,原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达500万元的,是否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由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选择。
误区二: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一定比一般纳税人更优惠。
正解:我国增值税制度实行的是抵扣计税法,对于调标涉及的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其计税方法都是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且目前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也下调至16%,其实际税负率不是一定就会比3%的征收率高。另外,如果您的客户要求您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建议谨慎选择转登记,因为转登记后依法只能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您是外贸企业,同样建议谨慎选择,因为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后,纳税人是否选择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切莫跟风。
误区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登记从此变为“双向行为”,可以随时动态转变。
正解:提标后,符合条件的转回申请,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间,选择超合适的时间,申请转回。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切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一般转小规模的机会只有一次。
综上所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后,一般纳税人是否选择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在哪个时点转回超合适?都需要做慎重考虑和决断,切不可盲目哦。